原标题:妻子称遭家暴要离婚丈夫说没有 看法院如何认定家暴
女子张某婚后遭遇家庭暴力想要离婚,丈夫周某却极力反对,无奈之下张某起诉至法院。法庭上,周某坚称自己并未家暴,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关上法庭法官文若钰抽丝剥茧,最终认定家暴确实存在,并判决两人离婚。
案情
婚后女子屡遭丈夫打骂
张某和比自己大4岁的周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张某称,婚后她发现周某性情粗暴,稍不合意就对她加以打骂。结婚几年来,她无数次被周某辱骂与殴打。
2015年张某生日那天晚上,周某再次对张某施暴,他将脚踩在张某脸上,一边辱骂她,一边向其脸上吐唾沫。周某还将张某身上的衣服撕烂,把赤裸的张某推至门外并锁上房门。
2019年3月,周某不满张某给孩子做辅食,冲入厨房打骂张某。张某还嘴后,周某拿起电视遥控器砸向张某,造成张某受伤。
2020年4月,夫妻俩因琐事再起争执,周某要求岳父岳母从他租住的出租屋中“滚出去”。当时正值疫情防控期间,所有的宾馆、酒店均未营业,张某的父母担心女儿被周某施暴,只好向辖区派出所报警。在警察的帮助下,张某才得以出门,为父母找寻新的住处。之后,她就未再回家。
因忍受不了周某的家暴,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官判决双方离婚,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周某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同时将女儿的抚养权判归自己。
判决
丈夫存在家暴 双方离婚
法庭上,被告辩称,自己是个顾家疼老婆的好男人,从来没有过家暴的行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同时,他还举证证明自己曾给岳父岳母租房、照顾孩子,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供的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周某同张某日常通话录音中显示的侮辱性言语,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法院认定被告周某确实对原告张某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
法院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抚慰金6000元。
一审宣判后,周某不服,向昆明中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释法
如何认定家暴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常以另一方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而主张离婚,这是基于家庭暴力为法定离婚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家庭暴力却是比较难以举证证实的事实。
主要原因是被家暴者受到法律意识的限制,包括不清楚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维权、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和知识等。而家庭暴力的证据收集也比较困难,被施暴者处于家庭中的弱势地位,未必有能力收集到有力的证据。
同时,不同夫妻之间差异化的相处模式,造成不同家庭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未必统一化。较为明显的是婚后日常吵闹与家庭暴力的界限如何界定。如部分夫妻相处时未必和风细雨,出手撕扯或辱骂可能是常事;而有些夫妻则一直相敬如宾,冷战或过激的言语已给彼此带来痛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是否存在家暴应根据不同情形作出认定。
此外,相关部门对家庭暴力的认定缺乏有效联动,通常体现在对施暴者没有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机制,难以将施暴行为的证据进行固定等。因此,受各种因素制约,法院对家暴行为的认定通常存在较大难度。
而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充分举证形成了认定家暴的有效证据链,故法院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记者 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