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缓刑期间违反社矫规定 社矫对象被收监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提高矫正意识,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6月5日,宁洱县司法局组织10名重点社区矫正对象旁听法院庭审撤销缓刑案件。
2022年6月24日,李某某因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入矫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开展思想帮教,并告知社区矫正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但在社区矫正期间,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三次无假外出、参与赌博,被宁洱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警告处分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且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鉴于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悔罪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对社会存在危险性,不适宜社区矫正,宁洱县司法局向宁洱县人民法院提请对李某某撤销缓刑的建议。法院当庭宣判撤销李某某缓刑,收监执行。
本次组织社区矫正对象旁听庭审,以案释法为社区矫正对象再次敲响警钟,以身边人身边事教育警示社区矫正对象提高法律意识,服从监管、遵守规定、真诚悔罪,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庭审结束后,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谈了自己参与庭审的感受,并表示会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不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珍惜自己缓刑执行的机会;服从司法所监督管理,争取早日解除社区矫正,回归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法条小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文章转自:普洱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