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找中介买房,合同签了,但买家却反悔不买了,合同中约定的中介费该付吗?昆明一家中介公司和一位买家因此诉至法院。
2019年8月,经居间人撮合,朱某作为卖方,与买方邓某及居间人三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暨居间合同》,约定买卖双方通过居间人出售及购买房屋,成交价格为60万元,定金2万元,买卖双方委托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买方同意向居间人支付佣金12000元。
多次协商无果后,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邓某支付佣金及违约金。法院审理查明,在三方签订的合同里约定:若合同签订后,由于买卖方违约导致合同未能顺利履行的,由违约方按上列佣金总额标准向居间人支付佣金损失。逾期支付的,以应付金额为基数按日加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居间人为房屋交易事宜提供了中介服务,已按照合同的约定促成合同成立,有权向邓某请求支付报酬。因合同约定了居间人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过户等服务,但以上服务未实际提供,故法院酌情减少佣金,判令邓某支付佣金6000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助理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这个案件中,三方是在民法典施行前签订的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法官助理介绍,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对于中介合同也有明确规定。对于在2021年1月1日后签订的中介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明确:如果中介人成功促成了合同的成立,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报酬。如果在报酬方面没有具体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通过法律规定仍不能明确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对于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也明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案释法嘉宾点评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赵倩律师:
居间合同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民法典》施行后"居间合同"被"中介合同"所代替。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就中介合同的相关规定,我们再来详细了解一下。第一,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在促成的委托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中介人支付中介报酬。第二, 从法律规定的中介合同的定义可知,中介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仅是向委托人报告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中介费用本质上为中介人促成交易后从委托人处所收取的佣金。故在满足前述第一点付款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后续第三方的违约行为(如案例中买方反悔不再购买房屋)为由拒绝向中介人支付中介报酬。但在实践中中介合同中常常是三方合同,且还会约定除促成合同签订以外的其他中介人义务,如案例中提到的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等,所以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合同约定结合中介人的义务履行情况判定应支付的中介报酬金额及付款主体。第三,民法典已明确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跳单"行为,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在此提醒大家,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主体均有约束力,违反合同约定可能会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大家都应诚信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