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近日,在宜良北收费站,晋嵩交警大队民警开展酒驾夜查专项整治,一辆面包车在交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驾驶人一脚油门加速闯过卡点,让人感到诧异的是,十分钟后,这辆车又回来了。
这辆棕色面包车冲过宜良北收费站的现场执勤点后,民警立即通知指挥中心,准备对该车进行拦截,但没想到十分钟后,这辆面包车又回到宜良北收费站。
将车在收费站截停后,细心的民警发现,此时坐在驾驶位上的驾驶人换人了,于是将车上四人分开询问
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里酒精含量为133克毫克,已达醉酒后标准。此时这位男性驾驶人才说出实情,当晚他们一行四人到宜良县耿家营吃杀猪饭,饭桌上三名男子都喝了酒,返程回昆明时,因没喝酒的女子驾驶技术不熟练,驾驶人王某某想着晚上快10点了,不会有交警查车,就抱着侥幸心理开车载着大家一起上了高速,不想因酒后分辨能力下降走错了路口,不得已到宜良北收费站掉头,出收费站时看见有交警查车,担心被查就加速闯卡。出了收费站后,车上四人商量换由白衣女子开车,准备从宜良北收费站进入高速返昆。
以案释法嘉宾点评
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赵朴瑞律师:
案例中该名驾驶员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同时法律也明确,醉驾后,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本案中,该名驾驶员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里酒精含量为133毫克,且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定从重情节,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该名驾驶员还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