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前几天,市民杨先生到昆明关上一家火锅店消费时,结账时想要开发票,却被商家以"使用了代金券"为由拒绝出具发票,这让杨先生感觉很不合理。
“结账的时候我们向商家索要发票被拒绝了,他拒绝的原因是我们用了一张50元的代金券,然后老板说代金券上明确规定了,要用券的话那就不能开发票。”杨先生向记者复述了商家拒开发票的理由。杨先生展示的这张代金券上有这样的红字说明,“用券全单不参与开发票”。杨先生认为,这样的做法涉可能存在一些偷税漏税的行为。
9月5号上午,记者来到杨先生消费的聚龙鲜货火锅店了解情况,一位姓丁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当天的情况。
火锅店负责人丁平介绍,杨先生之前在我们店消费,送了一张面额50元的代金券,9月1号杨先生再次到我们店来消费,当时买单的时候金额是226元,他使用了一张代金券,就实付金额176元,当时杨先生要求(实付金额)开发票,服务员当时在收银台,并不了解情况就拒绝了。
丁平表示,当天结账的工作人员不清楚开具发票的要求,也没有联系当班负责人核实,就根据代金券使用说明内容处理,他们也是事后看到杨先生发布的视频才得知此事。
不过在杨先生展示的代金券上,火锅店用红字标出"用券全单不参与开发票"的使用说明,火锅店又是如何解释的呢?
“之前疏忽管理没有注意到这些细节,但是后期我们会加强管理,完善代金券所有的信息(新代金券电子版)现在新的代金券已经全部重新做了,一些条款都会慢慢地全部完善。”火锅店负责人丁平说。
对于杨先生在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不愉快,这位负责人希望杨先生可以和火锅店联系,把当天用餐的费用开具发票。记者也咨询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客服表示消费者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向税务机关反映。
以案释法嘉宾点评
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珍律师:
商家以各种理由不开发票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这两部法律都明确规定:消费者向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时,经营者都必须要提供。如果商家以类似参与了活动或者减免了价款等借口拒不提供发票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可以对商家做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商家拒开发票逃避纳税义务情况严重的,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果遇见类似情形,一定要主动维权,索要发票,发票是您消费的凭证,如果因为该消费行为引发纠纷的,发票也将成为双方之间合同关系的有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