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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肇事逃逸 多次无视交警通知终被抓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7日 15:06:07  来源: 云南网

 

  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前不久,在昆明穿金路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载有三人的电动自行车超车时,挂到了同向行驶的共享电动车,导致共享电动车骑行人倒地受伤。让人没想到的是,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看了一眼后,竟然就直接走了。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聂女士摔倒后,电动车驾驶人减慢了车速,往回看了一眼,然后骑着车就走了。接到当事人聂女士报警后,民警迅速开展调查。第二天上午,民警根据视频和实地走访,锁定了嫌疑车辆为一辆云a号牌的"锡特"电动自行车,并初步判定了电动车登记车主熊某某就是肇事嫌疑人。

  不管民警怎么劝说,熊某某就是不愿意到交警队配合处理。民警通过连续多日的排查工作,发现熊某某在昆明没有固定居住点,想要找到这个人着实存在难度。

  面对找上门的民警,熊某某态度来了个180度大转变,问什么答什么。

  以案释法嘉宾点评

  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付刘圣佳律师: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将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新闻中,熊某某所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拉载,在与聂女士驾驶的共享电动车相撞后,熊某某只看了摔倒的聂女士一眼,骑着车就走了,熊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熊某某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在此提醒各位驾驶员朋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并立即报警,不应离开事故现场,切不可抱侥幸心理驾车逃逸。

责任编辑:孙寅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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